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意见书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
和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
简称“公司”
)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
公司董事会秘书已提供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,独立
董事审阅前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。基于独立判断,我们认为本次任
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,
未发现有《公司法》第146条规定的情况,未发现曾受过中国证监会
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。
我们参与了本次董事会的全过程,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、
推荐、审议、表决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姜峰先生、黄俊锋先生、吴晓强先生为公司
副总经理,聘任林伟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,聘任王孝顺
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。
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:刘大进、程文文、袁新文
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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