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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建湖法院高作法庭成功调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,两位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握手言和。
案情回顾
周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与过马路的行人洪某发生相撞,致洪某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,认定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,洪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。但双方就赔偿事项分歧较大,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洪某遂将周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。
耐心调解
收到诉状后,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、法律关系明确,加之原告洪某已年过八十,被告周某的经济条件较差,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,实质性化解矛盾,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。
调解过程中,承办法官通过“背对背”方式,从“法”“理”“情”等角度出发对双方开展思想工作。一方面向被告周某释法明理,告知其虽然经济困难,但仍需承担赔偿责任;另一方面对原告洪某进行劝说,引导其换位思考,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,合理要求赔偿费用。
达成和解
当场履行
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,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,被告周某当场给付6500元,原告洪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至此,该案圆满解决。